山东省畜牧兽医局
关于印发《2022 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》的通知
鲁牧饲药发〔2022〕4号
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,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2022 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》的通知(农办牧〔2022〕6号)要求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了《2022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各地实际,拟定年度实施方案,抓好落实。
山东省畜牧兽医局
2022年3月29日
2022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
一、工作目标
按照上下联动、分级负责的原则,健全“全国一盘棋、全省同行动”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,统筹运用示范引领、执法检查、监督抽查、专项整治等手段,创新工作方式方法,强化检打联动,有效遏制饲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,维护饲料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,促进高质量发展。
二、工作内容
(一)省级《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》示范企业检查创建(20家以上)
由省、市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。2022年计划完成创建省级《规范》示范企业20家以上。各市应督促辖区内骨干饲料生产企业(集团)积极申报,每个市至少申报1家省级示范企业,饲料生产企业较多的县(市、区)至少应拥有1家省级示范企业,以更好发挥样板作用。鼓励生产设施现代化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、饲料产品产量规模处于省内优势的饲料生产企业积极创建申报。
(二)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“双随机 一公开”执法检查(100家企业)
1、检查计划:2022年,省畜牧兽医局、省市场监管局、省生态环境厅三部门继续联合开展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省级部门抽查活动。全省现有2101家饲料生产企业,按照5%的抽查比例,拟随机抽查饲料生产企业100家,并突出重点,强化信用监管,参考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和安全生产监管等因素,确定在2021年度省局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结果中,从627家A级企业、1090家B级企业、201家C级企业和113家未评定企业中分别随机抽查0家、50家、50家企业,抽查比例分别为0%、4.6%、15.9%,抽查时间计划在5-9月完成。
2、检查人员:省级按照随机原则,从执法人员库中选配2名检查人员,被检查市、县选派1-2名熟悉饲料管理的人员参与检查工作。必要时,抽调省、市、县三级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交互开展现场检查。检查人员应熟悉饲料生产许可证打分表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,了解掌握饲料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知识。每个检查组2-3人,指定其中1人为组长。
3、检查重点内容: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、安全生产、原料管理、生产线要求、生产过程控制、产品质量控制、产品销售等。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、制度文件、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,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。
4、检查程序:跨部门抽查,发起单位为组长单位。组长负责本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,其他组员应当按照组长的工作安排,积极配合、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。检查过程中,检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检查,分别填写检查记录表。
检查前,组长应提前下载“抽查检查记录表及抽查告知书”,与被检查市畜牧兽医主管理部门联系,提前1-2天约定具体检查路线、时间和参加人员,所在市在检查组到达企业当日,通知被检查单位,要求被检查单位协助配合做好检查工作。工作开展前,检查组人员应出示检查文件、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。检查工作结束后,应客观记录检查结果,对存在的问题缺陷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或者查处要求。
现场检查工作采用:首次会议(双方介绍人员、确认检查范围、提出检查纪律要求和准备的材料目录)现场检查核查(路线顺序一般为:原料库—生产车间—成品库—化验室—附属设施)文件制度记录抽查,起草汇总检查结论和记录末次会议(交流和反馈检查结论、双方签字确认)的程序进行。一个企业检查时间一般不少于3小时。
5、检查记录:检查中发现问题时,应通过照相、录像、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。现场检查结束后,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。如遇到受检企业停产停业等情况,由受检企业或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。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,在检查结束后,将检查表及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监管执法部门依法组织查处。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,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,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签字确认。
饲料生产企业检查记录填写两份,一份是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(附后),表格最右侧一栏详细记录问题,表格最后签字栏中要明确检查结论,以及移交查处和整改时限等要求。另一份网上统一格式公示的“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(生产企业)双随机抽查检查记录表”,要求查处的违法问题缺陷可以在表格下方一栏“其他违法行为”中注明,其他停产、停业或者需要公示的信息应在“备注”栏填写。检查结论为如下9种情形之一:
1.未发现问题;2.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;3.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;4.通过登记的住所(经营场所)无法联系;5.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;6.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;7.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;8.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;9.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。
6、结果反馈和处理:
按照“谁检查、谁录入、谁公示”的原则,检查人员在完成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抽查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抽查结果录入省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平台。同时,有关检查结论在省畜牧局网站公布。检查结果将自动记于企业名下,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山东)向社会公示,同时共享至“信用中国(山东)”网站、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。
(三)省级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(1120批次,含风险预警监测150批次)
1、省局监督抽检500批次。由省局饲料兽药处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。鉴于济南、青岛、潍坊、烟台、济宁、德州、聊城等市每年均自行下达饲料监督抽检计划,本次省级饲料监督抽检侧重淄博、泰安、日照、临沂、滨州、菏泽6市(6市饲料生产总量占全省的42.5%,约4万吨饲料产品抽检1批次)。监督抽检涉及饲料生产、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,主要针对生产环节,所抽样品包括配合饲料(浓缩饲料、精料补充料)、单一饲料、饲料添加剂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、自配料等6大类。
(1)抽检样品品种类别和数量计划
配合饲料、浓缩饲料、精料补充料、自配料,共计340批,单一饲料、饲料添加剂60批,添加剂预混合饲料100批。
(A)配合饲料:猪配合饲料80批、禽配合饲料100批、宠物配合饲料30批、水产配合饲料20批;
(B)浓缩饲料:猪浓缩饲料30批、禽浓缩饲料20批;
(C)精料补充料:30批;
(D)畜禽养殖单位自配料:30批。
(E)单一饲料:蛋白类饲料原料,包括豆粕、花生粕、棉籽粕、菜籽粕、玉米蛋白粉、DDGS等,共计30批;
(F)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:微生物制剂、酸化剂等,侧重标签有功能性宣传或者配方添加天然植物(中药)的产品,共计30批次。
(G)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,侧重标签有功能性宣传或者配方添加天然植物(中药)的产品,共计100批次。
(2)抽样地点和注意事项
猪禽水产配合饲料、浓缩饲料、精料补充料主要在生产环节抽样,抽样时产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;宠物配合饲料在生产、经营环节抽样,注意抽样后样品保存条件应与标签上标注一致;自配料在畜禽养殖环节抽样,应标注清楚对应的畜禽及生理阶段、生产批次数量;单一饲料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可以在生产、经营和使用(包括养殖)环节随机抽样,注意样品保存条件,确保抽样时产品有效期在30天以上。
(3)抽样安排
抽样时间:全年任务原则上分三个时间阶段进行,因疫情影响时间顺延。
第一阶段:2市于4月30日前完成抽样。
第二阶段:2市于6月30日前完成抽样。
第三阶段:2市于9月30日前完成抽样。
(4)抽样要求
抽样工作由省局饲料兽药处统一组织,或者跨市抽调人员交互检查抽样,省饲药中心派员协助封样,尽快完成样品流转(6市抽样任务分配见下表1)。
一是所抽样品应有代表性,被抽样县(市、区)和企业由省局随机抽签确定,侧重上年出现问题的企业、质量安全分级B、C级企业和新建未评级企业。每家生产饲料企业抽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,经营单位和畜禽养殖场(户)每家抽取的样品原则上不超过2个。
二是抽取的样品必须在规定的品种范围内且附具饲料标签,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品种和饲料标签未标注所检项目的产品不得抽取;所有产品有效期剩余时间超过30天,留有企业提出复检、复议的时限;
三是严格遵守抽样程序,抽样单填写清晰、规范、准确。抽样人员认真核对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,填好的抽样单应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,并加盖公章。被抽样单位没有公章或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,应当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按手印。
四是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,执行企业标准的,企业需要提供产品企业标准和标签各一份;对无标签、无证号和假冒证号的产品交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直接查处,不再进行抽样。
表1 6市抽样任务分配表 单位:批
(5)检测项目
1.配合饲料、浓缩饲料、精料补充料和自配料:水分、粗蛋白、铜、锌、铅,猪配合饲料增加黄曲霉毒素B1或喹乙醇;
2.复合预混合饲料:铜、锌、维生素 A、维生素 E 、铅;
3.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:铜、锌、铅;
4.维生素预混合饲料:维生素 A、维生素 E;
5.单一饲料:水分、粗蛋白;
6.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:主成分含量,铅。
其他检测项目参考农业农村部要求确定。
(6)检测方法
GB/T6435-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;
GB/T6432-1994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;
GB/T13079-2006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;
GB/T13080-2018 饲料中铅的测定;
GB/T13082-1991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;
GB/T13885-2017 动物饲料中钙、铜、铁、镁、锰、钾、钠和锌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;
NY/T3318-2018 饲料中钙、钠、磷、镁、钾、铁、锌、铜、锰、钴和钼的测定 原子发射光谱法;
GB/T17817-2010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;
GB/T17812-2008 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。
GB/T23877-2009 饲料酸化剂中柠檬酸、富马酸和乳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
GB/T26428-2010 饲用微生物制剂中枯草芽孢杆菌的检测
NY/T2071-2011饲料中黄曲霉毒素、玉米赤霉烯酮和T-2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-串联质谱法
农业部2086号公告-5-2014 饲料中卡巴氧、乙酰甲喹、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 液相色谱-串联质谱法
(7)结果判定
判定依据:质量指标按企业采用的标准、标签、产品说明进行合格或不合格判定。
判定原则:质量指标依据产品执行标准和饲料标签进行判定。如果产品执行的标准与饲料标签指标、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》(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625号)不一致时,以其中严格的指标为依据。
卫生指标按照《饲料卫生标准》(GB 13078-2017)进行判定。
所有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的结果判定允许误差依据GB/T 18823-2010 执行。
喹乙醇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94号进行判定。
水分不作判定,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。
(8)不合格结果的发送和复检
省饲料兽药质检中心自样品交接后,及时完成检测,出具2份检验报告送省局饲料兽药处。对检测不合格的,省饲药中心立即报省局饲药处,并通知饲料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受检单位,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,并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报省局饲药处,证据材料充分、有效的,予以复检;逾期不再受理;产品超出保质期不再受理。
(9)检验报告和分析总结报告的发送
省饲药中心于10月底前完成年度分析总结报告。分析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:监督抽检基本情况;包括抽检地区、环节、品种、数量、检测参数和报告发送等;监督抽检结果总体情况;不合格原因分析;存在的问题、对策、措施和建议。
2、委托部分市承担监督抽检(470批次)、预警监测(150批次)。经协商,由济南、青岛、济宁3市承担部分省级监督抽检、预警监测任务,自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。其中:济南市300批次(包括监督抽检150批次、预警监测150批次)、青岛市120批次、济宁市200批次。
抽查生产企业数量,原则上按照已核发生产许可证数量20%的比例确定,每个企业产品抽样不多于3个;按比例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和养殖场(户)抽样;在养殖场(户)应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。抽检任务在10月底前完成,并向省局饲药处报送书面报告和详细检测结果。
(四)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、宠物饲料及自配料原料、饲料标签专项检查。
时间为6—9月。省局饲药处牵头负责,省饲料兽药质检中心和各市参与。通过网络备案信息核查与现场检查结合,突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,以及经营和使用环节宠物饲料产品、牛羊等养殖场自配料原料。省局汇总通报各市企业备案情况,随机选择2-3个市开展现场检查,以点带面,督促各地加强监管,引导有关企业产品及时备案,实现饲料标签内容科学规范。
(五)饲料产品企业标准内容、饲料生产月报统计信息核查
活动时间4—12月,省、市、县分工完成。省局委托省饲料行业协会组织专家,每个市随机抽查3-5家饲料生产企业,抽查饲料产品企业标准进行现场集中核查论证,指导市、县管理部门对其他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核查。推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内容合法规范,确保标准与生产配方一致,提高饲料行业标准化工作水平,确保企业统计信息数据真实准确。
省局饲药处联系人:赵洪山;电话:51788879
省饲药中心联系人:刘华阳;电话:51788750